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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公司当日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警示函明确指出,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及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等违规行为。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监管部门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在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4月5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且2023年4月6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宁科生物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宁科生物维权入口)
宁可生物股票索赔一审胜诉,而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二审的结果如何目前尚不可知。不过,只要投资符合上述索赔条件,仍可以参与。
刘彦梅律师提醒,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已成为股民维护正当权益的一种有效救济手段,已有大量股民经通过法律手段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但“不告不理”是民事索赔的原则,加之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过程较为漫长,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索赔条件也无法再获得赔偿。因此。提醒受损投资者及时参与维权,切勿错过索赔时机。(刘彦梅律师专栏)(刘彦梅律师专栏)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曾代理多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维权)案件,成功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深得投资者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