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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修订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并征求意见
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照驾驶”
◎记者 梁银妍
6月21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备案办法》提出三个鼓励性要求,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同时增加了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和备案注销机制。
在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刘登清看来,修订后的《备案办法》可以改变目前评估机构盲目备案的现状,有利于从供给侧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净化评估生态,促使评估机构树立“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强化风险意识,承接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相匹配的证券服务业务,共同维护资本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禁止资产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
据了解,本次修订遵循两个原则,包括从严监管、问题导向。
修订后的《备案办法》将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畅通备案出口,通过严格备案管理穿透证券评估业务监管全过程,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质量和能力。同时,集中解决证券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关键突出问题,助力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本次修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禁止未备案执业。明确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照驾驶”。
二是明确备案管理要求。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置了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情况等九个方面的备案要求,要求机构具备与证券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更好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
三是明确现场核验方式。在衔接备案要求、进一步提升备案材料要求的基础上,增加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监管力度显著加大。
四是增加备案注销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虚假骗取备案、未持续满足备案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等注销条款,推动不合规机构出清,同时设置再次备案要求,完善证券评估机构“能进能出”机制。
鼓励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
本次修订明确了备案要求,针对备案机构提出了三个鼓励性要求:
首先,质量控制体系健全且运行良好,鼓励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其次,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鼓励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其中,过半数资产评估师连续执业3年以上,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具备10年以上评估经验且在本资产评估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过半数签名资产评估师和过半数项目审核人员具备连续5年以上证券评估业务经验等。最后,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者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
刘登清表示,这既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也明确了监管导向,可有效解决目前部分评估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证券评估业务胜任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薄弱等问题,对于新进入资本市场的评估机构具有强烈的指导意义。
根据修订后的《备案办法》,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开展核验。备案核验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验,其中首次备案应当进行现场核验。
为与新的备案要求相衔接,对于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如果涉嫌不满足《备案办法》关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体系、执业人员、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关键人员等要求,可以开展现场核验,经现场核验未持续满足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将注销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
行业集中度将有所提高
此外,修订后的《备案办法》还明确了注销情形:注销分为直接注销情形和特别关注及整改注销情形。一个自然年度未出具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完成重大事项备案或年度备案,将直接注销其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如果后续再次备案,应自注销之日起至再次报送备案材料之日已满1年及以上。
对于备案材料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签名资产评估师等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将直接注销其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如果后续再次备案,应自注销之日起至再次报送备案材料之日已满3年及以上。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备案办法》有利于规范资产评估行业、优化资源配置,并且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强调“严监严管”,提高了违规成本,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评估质量,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李小荣看来,《备案办法》的修订旨在规范市场行为,通过设定明确的评估标准和程序、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标准,有助于规范资产评估市场,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监管,从而提高评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信誉。
“对于市场而言,《备案办法》明确了准入门槛,为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整个行业而言,有助于增加良性竞争,从事证券服务业的评估机构可能会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和创新服务。”李小荣说,随着《备案办法》实施,具备较强实力和专业能力的评估机构将进一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而一些小型、资质较差的评估机构可能面临淘汰或被并购的风险,行业集中度将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