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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维权)今日盘后发布公告称,公司、何思模及董事长何佳等相关责任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根据告知书,易事特涉嫌通过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顺江、时任总经理陈硕、副总经理胡志强、副总经理鄢银科、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赵久红、时任监事时小莉、时任董事肖大志、董事牛鸿、独立董事关易波、独立董事林丹丹、时任副总经理于玮、副总经理万祖岩、时任副总经理王进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易事特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资料显示,何思模是易事特的创始人,目前是易事特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维权)有限公司的控制人。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易事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1000万罚款。
对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对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告知书还提到,何思模于2018年5月24日、2020年9月3日先后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2次。
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事项,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21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何思模采取 10年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易事特称,公司股票自2024年7月8日开市起停牌1天,自7月9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2024年7月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易事特”变更为“ST易事特”。
业绩方面,2024年一季度,易事特实现营业收入6.69亿元,同比下降51.97%;归母净利润4603.01万元,同比下降57.56%。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